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家他,6,202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他字第6號
受裁定人即
原審聲請人
暨 相對人 謝佩融


謝東霖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暨上列二人
代 理 人 張書瑄

受裁定人即
原審相對人
暨 抗告人 謝明伸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審相對人暨抗告人謝明伸與聲請人暨相對人謝佩融、謝東霖、張書瑄間因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於本院進行家事非訟程序(本院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及112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 號),聲請人暨相對人謝佩融、謝東霖、張書瑄前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家救字第2 號),經裁判確定後,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裁定人即原審聲請人暨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受裁定人即原審聲請人暨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受裁定人即原審聲請人暨相對人丁○○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受裁定人即原審相對人暨抗告人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再者,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審聲請人暨相對人乙○○、丁○○、甲○○(下各逕稱姓名,或合稱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由本院以111 年度家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用,該事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於主文第四項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受裁定人即原審相對人暨抗告人丙○○(下逕稱丙○○或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 號民事裁定,於主文第五項記載「第一審及抗告程序費用,關於給付相對人乙○○、丁○○將來扶養費部分,由抗告人負擔百分之二十,相對人乙○○、丁○○各負擔百分之四十;

關於給付相對人甲○○代墊扶養費部分,由抗告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相對人甲○○負擔」,業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卷宗閱覽核對屬實。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元、120 萬元〔計算式:(10,000元× 9 +10,000元× 11/31 +10,000元× 20/31 +10,000元×57 )+(10,000元× 27+10,000元× 8/30+10,000元× 22/30 +10,000元× 25)=1,200,000元 〕,依其請求之標的金額,應徵聲請程序費用各為2,000 元、2,000 元,總計4,000 元;

相對人提起抗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 元。

依首揭說明及裁定主文之諭知,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應由聲請人乙○○、丁○○、甲○○各向本院繳納2,932 元、819 元、819 元〔計算式:(2,000元× 99/100)+(1,000元× 198/208 )=2,93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000元 × 40/100)+(1,000元 × 4/208 )=819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000元 × 40/100)+(1,000元 × 198/208 )=819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丙○○向本院繳納430 元(計算式:(2,000元 × 1/100 )+(2,000元 × 20/100)+(1,000元-952元-19元-19元)=430元 〕,則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即應由兩造向本院繳納,並應依上說明,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