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家親聲,5,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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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住○○縣○○鎮○○里○○路000巷0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改依附表所示方式、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離婚,並約定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由聲請人行使負擔。

相對人前向臺灣○○地方法院(下稱○○地院)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經○○地院於112年9月1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並酌定相對人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因相對人過往對前婚姻之女兒有逾矩行為,且發現相對人對丙○○有嘴對嘴之親吻行為,復多次以聲請人資料向他人借款,導致經常接到不明人士來電討債、恐嚇,且相對人也會向債主透露未成年子女之相關訊息,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有人身安全疑慮,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立場,認為不適宜進行過夜之會面交往,就相對人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平日及寒暑假改為每月第二、四週週六及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不過夜),交付地點在嘉義縣○○麥當勞;

農曆過年改為除夕及初一上午10時至下午5時(不過夜),除夕上午之交付地點在嘉義縣○○麥當勞,除夕下午送回地點及初一接送地點在○○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5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兩造於111年5月23日離婚,並約定丙○○之親權由聲請人行使負擔。

相對人前向○○地院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經○○地院於112年0月0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並酌定相對人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等情,有戶籍謄本、○○地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

㈡經本院依職權囑託社福單位分別派員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子女,所得之訪視報告如下:⒈聲請人及丙○○方面:「㈠綜合評估:1.過去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兩造111年5月23日協議離婚時未明訂會面交往方式,相對人可與未成年子女通話、視訊,並自行前往未成年子女住所與未成年子女居家或外出互動,但無過夜安排,惟聲請人感覺相對人經常以會面交往為由騷擾滋事,且為躲避相對人之債權人而於今(112)年3月25日攜未成年子女搬遷到目前縣市,相對人同時也提出改定親權之聲請,經由法院暫定會面交往方式(無過夜安排)後,雙方基本依循該方式進行直至今年10月相對人遭羈押於○○看守所。

據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押間仍有諸多不妥情事,如會與未成年子女嘴對嘴親吻、攜未成年子女前往外縣市向地下錢莊借錢、報警謊稱會面交往遭阻並要求警察陪同到住家查看,或又以會面受阻為由逕自前往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讀之學校要求與未成年子女見面等,均致聲請人不堪其擾並感到恐懼。

雖相對人所提之改定親權聲請已於今年9月裁定駁回,但訂有會面交往方式,聲請人原本也接受裁定内容,惟認為相對人上述行為恐影響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難以接受有過夜之會面安排,故於今年11月提出本案聲請。

2.現在會面交往(付)狀況評估:兩造原本應該依循臺灣○○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裁定内容所訂定之會面交往方式進行,惟因相對人涉有刑事案件而於今(112)年10月5日遭羈押於○○看守所至今,故無法進行會面交往。

3.未來會面交往(付)規劃評估:聲請人自述基於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考量而難以接受過夜之會面安排,並認為寒、暑假依平日會面方式、頻率進行即可,而無額外增加天數之意願;

平日之會面交往方式為每月兩次,訂於第二週及第四週週六及週日之上午十點進行至當日下午五點結束,無過夜安排,交付地點設定於嘉義縣○○麥當勞;

農曆過年期間(除夕至初五),相對人可於除夕、初一兩日進行會面,會面時間為除夕早上十點於嘉義縣○○麥當勞進行交付,當日下午五點送回○○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初一當日早上十點至下午五點,去回之交付地點皆訂於○○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

不過因為尚無法得知相對人刑事案件之判決、刑期長短,聲請人也尚未具體考量相對人服刑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而難以評估聲請人所期待之會面交往方式是否具可行性。

4.會面交往(付)正確認知評估:聲請人清楚知悉非同住方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5.善意父母内涵評估:聲請人自111年5月離婚後至今,對於交往之態度基本一致,可接受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以通話、視訊、外出互動等方式維繫親情,但也考量相對人曾對前段婚姻所生之女兒有踰矩行為且擔憂未成年子女會因相對人債務問題受到波及,故對於會面交往方式之安排有所限制,無法同意過夜安排,也無意於寒、暑假期間額外增加天數。

㈡其他具體建議:惟因本會訪視轄區為訪視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僅能針對其二人所述内容進行整理,無法綜合相對人之會面經驗、想法、刑事案件判決而給予具體建議,建請法官參酌對造訪視報告、兩造當事人開庭陳述内容後,綜融規劃安排會面交往方式」(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2年00月00日保康社福字第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

⒉相對人方面:「因相對人(案父)現於法務部○○○○○○○羁押中,另案父也自述即將入監服刑4年,若案主要探視案父,也需聲請人(案母)願意協助之,故無法給予客觀的建議,建請法官參閱聲請人(案母)、案主訪視報告後,再予以裁定」(社團法人台灣安心家庭關懷協會112年00月00日台安會字第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

㈢依聲請人所提之事證可知,相對人確有四處借貸欠款、因詐騙被判刑等情,復參考上開訪視報告之建議、丙○○之意見暨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認現階段相對人固不宜偕子女同住過夜,惟相對人雖未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仍有與未成年子女丙○○聯繫、會面以維親情之權利,且丙○○仍需同時享有父母關愛,以促使其人格正常發展,爰裁定相對人改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丙○○為會面交往。

五、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資料,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暨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於相對人在監服刑期間:
聲請人得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之規定,向相對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遠距接見,每月進行1次。
二、相對人出監後至未成年子女滿15歲前,相對人得於下列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㈠平日之會面交往(含寒暑假期間):
⒈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六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週日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
⒉如果丙○○當週有活動,則以丙○○為優先。
⒊接送地點為嘉義縣○○麥當勞或兩造約定之處所。
㈡農曆過年期間之會面交往:
⒈除夕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
⒉初一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
⒊除夕上午10時之交付地點在嘉義縣○○麥當勞或兩造約定之處所;
除夕下午5時送回地點、初一接送地點均在○○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或兩造約定之處所。
㈢農曆春節期間會面交往與平日會面交往日期重疊時,不另補其他會面交往時間。
㈣相對人若於前開所定會面交往時間無法進行會面交往,應提前2日聯絡聲請人。
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後,兩造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
四、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㈡兩造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或仇視對造之觀念。
㈢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㈣兩造得另行協議變更或增減上開會面交往之時間。
㈤於會面交往期間,聲請人得為見面、通話、通信、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㈥相對人在非會面交往時間,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之作息時,得與未成年子女通話或視訊,並得隨時以書信、傳真、網路(電子郵件、LINE、社群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聯絡。
㈦未成年子女之住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聲請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㈧兩造均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若有任何對子女不利益之情事,他造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親權人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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