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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區○○街000號之2三樓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離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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