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建,1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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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憲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憲輝
被 告 羅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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