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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意升
代 理 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之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許扶助,且主張並非顯無理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受理在案。
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載明可稽。
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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