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消債更,10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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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請人宋茹鋅即宋玫霖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代理人胡家綺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紀睿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代理人李昀儒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豫文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債權人盧立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佳琳


債權人李惠芳
范秀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明忠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井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宋茹鋅即宋玫霖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影本、新光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給付明細表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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