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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理 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
-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
- 二、財產方面:
-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坐落嘉義縣○○○鄉○○段0號、13號與14
-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車號0000-00與5S-
-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兩輛車輛外,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
-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
- 四、戶謄、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報稅資
- 五、收入方面:
- (一)請提出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收入為15,000元之相關薪資收入
-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
- 六、補助部分:
-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
-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6月19日止)財產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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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請人莊春梅
代理人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坐落嘉義縣○○○鄉○○段0號、13號與14號等土地、田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車號0000-00與5S-1877)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三)另請陳報除上開兩輛車輛外,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說明之。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有田賦2筆、土地一筆,財產總額約為145,600元,與聲請人陳報積欠總債務金額147,179元數額落差甚微,且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名下並有至少兩輛汽機車,應無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請陳報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戶謄、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報稅資料)。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收入為15,000元之相關薪資收入(含每月收入、加班費、各項獎金津貼等)之入帳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6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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