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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請人韓金錞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賴一帆律師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代理人王楷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闕源龍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明忠
債權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富忠
債權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邱振誠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韓金錞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第一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2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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