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消債更,142,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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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王程芮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8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5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計算式:13人(暫先加計聯徵資料所載、但聲請人並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上之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份×43元-1,000元=4,59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另積欠「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匯豐)」債務,但聲請人並未於債權人清冊上列載此筆債權,請查明是否仍積欠此筆債務,若仍有此筆債務存在,則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請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陳報擔保車輛之車號為何?是否已遭抵償?
三、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經設定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車輛為何?並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及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之相關入帳資料。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所陳每月15,000元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遭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附件10之執行命令)之國泰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險之保單資料與目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遭強制執行之國泰人壽保險、富邦人壽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請就所提列子女扶養費每月5,000元,提出約略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之實際支出單據,另陳報是否與前配偶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7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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