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消債更,15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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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魏鳴毅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魏鳴毅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單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4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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