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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蔡思凱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33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依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之陳報狀,聲請人係以車號000-0000號機車設定擔保借款,為有擔保債權,則請更正債權人清冊,並陳報:
1、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為何?
2、設定擔保借款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行車執照,另說明目前是否遭拖回抵償。
(二)請陳報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為有擔保債務?若是,則應更正債權人清冊,並陳報:
1、係以何擔保品(機車或汽車車號)借款?擔保品是否遭拖回抵償?
2、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為何?(三)請陳報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為有擔保債務?並請陳報相關債權證明資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三、國稅資料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女兒與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用以設定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車輛MHA-0781號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約為何。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BSA-5082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
(三)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聲請人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是否任職於最後投保單位「共樂居家護理所」?平均每月薪資收入之數額為何?並盡量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二)請陳報聲請人所提聲證3玉山銀行薪資轉帳付款結果通知書係任職何處之薪資收入?並說明其中「本薪」欄位與共樂居家護理所之「基本薪資」欄位每月均落差甚大之理由為何?(三)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所提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女兒,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
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女兒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
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聲請人所提列「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膳食、勞健保、水電費、電信費與網路、交通費、稅務費、強制險、雜費、營業成本)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
並就其中:
1、勞健保費:說明目前實際支出數額分別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入帳資料即調解卷第29至33頁,每月勞健保數額均有所不同,且數額落差甚大)。
2、電話費:說明每月需使用高額1,399元資費之必要。
3、稅務費:說明所謂稅務費支出之項目及實際支出金額分別為何。
4、營業成本支出:說明所謂「營業成本支出」係經營何項營業之成本支出?聲請人係受僱他人或自行小規模事業?
5、交通費部分: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每月需支出高達1,250元之理由。
(三)子女扶養費部分:
請就子女扶養費每月8,5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
另陳報是否由其他扶養義務人(即配偶)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7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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