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消債更,16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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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請人邱上玲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佩真
代理人林余錫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黃勝豐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代理人陳正欽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呂豫文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智能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代理人鍾文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邱上玲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華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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