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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盧俊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毀諾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前曾與部分債權人調解成立,是否仍依約履行中?既曾調解成立,則再次聲請本件更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調解外,是否曾另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若有,於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復於何時毀諾?共繳款幾期?並請提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
(三)承上,請陳報,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四)另陳報聲請人前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戶謄、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
(一)依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於調解程序中之陳報狀所稱,聲請人名下坐落嘉義縣民雄鄉土地和房屋目前遭強制執行拍賣中(調解卷第109頁)?請陳報目前拍賣進度為何?
(二)車輛方面:
1、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並陳報名下三輛車輛(BMS-1957之BMW汽車、0618-MB之國瑞汽車、BHR-6087之中華汽車)之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2、另陳報除上開三台汽車外,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
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獨資經營俊鑫工程行之相關營業額及淨利等相關資料。
另陳報聲請人於110年開始經營俊鑫工程行之前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或任職何處?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經營俊鑫工程行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父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父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聲請人所提列「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三餐、房屋貸款、水費、電費、加油油資、生活雜項))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
並就其中交通費,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
(二)父親扶養費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就父親扶養費每月8,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
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若有,則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年籍、財產所得資料,且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三)兩名女兒扶養費部分:請就所提列兩名女兒扶養費每月各8,500元,提出約略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之實際支出單據,另陳報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3月1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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