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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邱榮彬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 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小鹿昌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榮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因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受鈞院免責裁定,業於112年12月26日裁定確定,請鈞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准予聲請人(即債務人)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邱榮彬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裁定免責,並已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在案。
又查,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邱榮彬應予免責,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確定,此有本院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
因此,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的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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