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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江蒼森
相 對 人 江蒼訓
關 係 人 江文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江蒼訓(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江蒼森(男,民國00年0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江蒼訓之監護人。
三、指定江文誠(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江蒼訓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江蒼訓之兄,江蒼訓因智能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據,並斟酌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意見謂:「相對人自幼生長發育遲緩,認知功能缺損,並影響言語理解表達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目前在長照中心接受照護,在鑑定時相對人雖意識清醒,對叫喚有反應,但因認知缺損,對問話無法理解及回答,臨床上至少達到中度智能不足。」
等語。
(見本院卷第49頁)本院認江蒼訓因發展遲緩及中度智能不足,其他心智缺損,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江蒼訓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相對人之父江啟章、母江劉錦均已過世,聲請人江蒼森、關係人江文誠分別為相對人之二哥、姪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聲請人江蒼森、關係人江文誠均同意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之四哥江蒼旻亦表示同意,此有同意書乙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9頁)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江蒼森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江蒼森為監護人;
又江文誠係相對人江蒼訓之姪子,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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