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88號
聲請人郭慶龍
相對人郭靜宜
關係人郭俊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郭靜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郭慶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郭靜宜之監護人。
指定郭俊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靜宜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叔叔,相對人自幼智能不足,無法自理生活,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可查。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郭慶龍為監護人,暨指定郭俊岳為會同開具財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第1類、中度)、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間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可以持助行器行走,意識清醒,但未能回答任何問題。經上開醫院周士雍醫師為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41歲未婚女性,無業,國中就讀啟智班,跟姊姊郭素瑜、弟弟郭俊岳及媽媽龔貴美同住在高鐵站附近,姊姊及媽媽亦有智障。相對人領有中度殘障手冊,顯得緊張、少話、無法用句子表達,亦無法瞭解問話意思,不知自己年齡、不知年月日,不識字,姓用畫的,不會寫名字,不會簡單算數(不會算幾根手指)…與姊姊、媽媽會用自己的語言聊天。因其他心智欠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情,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已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既受監護之宣告,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未婚,最近親屬為母親及兄弟姊妹,然其母親郭龔桂美、姊姊郭素瑜亦有心智缺陷之情況,亦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中。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叔叔、關係人郭俊岳為相對人之弟弟,其等同住一處,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之記載可查。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郭俊岳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且經其等出具親屬同意書在卷可查。本院參酌郭慶龍、郭俊岳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郭慶龍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郭慶龍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郭俊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郭慶龍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郭俊岳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