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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黃裕元
代 理 人 陳文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賢
關 係 人 黃黎瑞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之父親,甲○○因車禍,頭部嚴重創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簡稱嘉義基督教醫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15頁);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第一頁斟酌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黃員(即相對人)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雖經手術治療,但認知功能及言語理解表達能力仍存顯著障礙,目前行動及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協助,且已安置於照護機構中,在鑑定時相對人對叫喚仍可回應,但對施測回應動機較低,回答簡短且速度緩慢,認知功能有明顯缺損,相對人之簡易智能測試結果9 分,臨床失智量表評估2 分,顯示其目前至少達到中度至重度失智之程度,相對人在多個認知向度均有顯著障礙,複雜社會事務已完全無法獨立處理,因其他心智缺陷,雖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已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113 年8 月1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
本院審酌前述訊問結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認知功能缺損,已達中、重度失智之程度等情形,故相對人因其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且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經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父親即聲請人乙○○,母親陳虹嬁與聲請人離婚後即無聯第二頁繫,並有未成年弟、妹3 人等情形,已據聲請人陳述在卷,而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父親、祖母,均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其等到場同意或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關係人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形,有戶口名簿影本、家事陳報狀、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第55-63頁)。
本院考量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父親、祖母,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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