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蕭羽珍 住○○市○區○○里○○街000號
相 對 人 蔡明炎
關 係 人 蔡義雄
蔡宜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蔡明炎之出生年月日「57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