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監宣,72,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慧鴦



關 係 人 蘇秋冬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一○六年度監宣字第一三五號監護宣告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七日宣告黃慧鴦(女,民國四十二年九月廿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13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由配偶蘇秋冬為監護人。

現聲請人經就醫診治後,僅有輕微認知功能減退,未達失智程度,慢慢康復中。

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撤銷聲請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6 年8 月7 日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13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可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又經本院審驗聲請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態,在鑑定人前詢問聲請人之身心狀況,聲請人可言語表達,及回覆所詢問之問題,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簡稱嘉義長庚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周士雍所為之鑑定結果認:聲請人於105 年發生車禍,有腦出血,住院未開腦,於105 年7 月領有殘障手冊,並有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人之後頭腦漸漸恢復,約3 年後接近正常,其尚知年、月、日、星期,知道長庚醫院九樓,能做一般計算,100-7=93-7=86-7=79-7=72-7=65,知道自己有3 個小孩、4 個孫子,都知道其等名字,其在簡易智能測驗總分30分中,得28分,僅於計算時有些混淆而失2 分,顯示其對時、地定向感、語言理解、命名及執行功能、文字書寫及空間建構能力均尚維持適當的能力,建議撤銷監護宣告等語,有113 年4 月12日勘驗筆錄、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51頁),堪信聲請人已能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