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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龔虹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註記為「繼承」;
聲請人如確有拋棄之真意,應提出申請目的註記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印鑑章須與原聲請狀上印文相符,如不符,請另提出一份蓋有正確印鑑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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