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繼,233,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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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李耿豪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0○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金村(男,民國52年10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里0鄰○○○000○0號)之次男,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金村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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