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史維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市○○里○○○000號)於113年2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母親,為繼承人。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史維凌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