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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胡佳諺
胡宜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承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胡天淼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應依職權或聲請移轉管轄。
三、經查,被繼承人胡天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在「苗栗縣○○鄉○○村○○00號二樓」,有聲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可證,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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