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繼,654,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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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胡謝素鑾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為無管轄權時,應依職權或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胡榮華生前最後設籍即住所地為「金門縣○○鎮○○里0鄰○○路00巷0號」,有卷附除戶戶籍資料可參,非屬本院轄區。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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