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繼,734,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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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余佩珊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黃玉色之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範甚明。

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余黃玉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先於113年5月9日以嘉院泓家親113繼字第734號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該通知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由聲請人受僱人簽收,聲請人未補正;

本院復於113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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