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18,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余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宜皇、李嘉桐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