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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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113年度他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品喬(即葉瓅璟)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潘豐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前另經准予訴訟救助,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29 號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聲請(113年度聲字第2號)及職權(113年度他字第2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四千三百五十八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四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

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復為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所明定。

再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可供參照);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經查,兩造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80,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並已於112 年12 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卷宗審閱無誤。

三、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209萬2,860元債權(未含法定遲延利息)不存在,及被告不得執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209萬2,860元本金計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9萬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因此,依職權確定雙方應各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計算式:21,790元×20%=4,358元】、【計算式:21,790元×80%=17,432元】,即原告、被告各應負擔裁判費4,358元、17,432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四、再者,因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部分,此部分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已由113年度他字第2號裁定受理在案及確定如主文1、2項所示,已見前述。

至於聲請人主張因本案預納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已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附卷可憑(見聲字卷第7頁)。

因此,確定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鑑定費 3,000元 聲請人於112年6月1日預納。
2 審查費(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規費) 2,000元 聲請人於112年9月7日預納。
合 計 5,000元 ⒈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1,000元【計算式:5,000元×20%=1,000元】。
⒉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4,000元【計算式:5,000元×8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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