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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相 對 人 吳順良(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鎮(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智(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再居
吳堡米(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鈴(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建德(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久惠(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秀蝶(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純婷(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錦龍(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秉倫
吳美香(兼吳願之繼承人)
方麗珠
吳榮發(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榮財(兼吳願之繼承人)
簡吳增(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秀鈴(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吳碧(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却(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宏洋(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金鳳(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麗芬(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芳秋(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偉誠(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清雄(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曉琦(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桃(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詩(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宜貞(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吳美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宏(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旭(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世鑫(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芳(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定瑜(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玉(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美(即吳願之繼承人)
陳佳業(即吳願之繼承人)
黃廖寶猜(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寶蓮(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英(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健彰(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玉仙(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丁癸(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月雲(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銚(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水花(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月(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滿(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龍(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豐(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霈翎(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劉研(即吳願之繼承人)
盧劉香蘭(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伯元(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結(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獅(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桂(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粉(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坤(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順(即吳願之繼承人)
徐月華(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信(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仁(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金(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君(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懿徵(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邦富(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富舉(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叁台(即吳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即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確定。
依該案民事確定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12分之1,相對人則各應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及判決查明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及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資料、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收據、戶政規費收據及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後,查明相對人分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依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即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一(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1月27日繳納 估價費 70,000元 由聲請人於111年4月21日繳納 戶政規費 300元 由聲請人109年12月15日於繳納 戶政規費 57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2月16日繳納 戶政規費 315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2月16日繳納 戶政規費 39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2月17日繳納 戶政規費 315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2月17日繳納 戶政規費 18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2月18日繳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2月15日繳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由聲請人於110年5月10日繳納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3,650元 由聲請人於110年6月24日繳納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12,950元 由聲請人於110年12月28日繳納 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 100,467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金額):
編號 登記所有人(相對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賠付訴訟費用金額 1 吳願 (繼承人為吳銘鎮、吳銘智、簡吳增、簡秀鈴、蔡吳碧、張却、吳榮發、張宏洋、吳榮財、吳金鳳、江麗芬、江芳秋、江偉誠、林秀蝶、吳錦龍、吳純婷、吳順良、簡清雄、簡曉琦、簡玉桃、簡玉珠、簡玉詩、簡宜貞、許嘉宏、許吳美惠、許嘉旭、許秀珠、許世鑫、許嘉芳、陳佳業、許定瑜、許秀玉、許秀美、黃廖寶猜、廖文榮兼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廖文榮、廖寶蓮、江英、吳健彰、吳玉仙、吳丁癸、吳月雲、吳銚、吳水花、吳美香、吳美月、吳美滿、吳瑞龍、吳瑞豐、吳霈翎、吳堡米、吳美鈴、吳建德、林久惠、蔡劉研、盧劉香蘭、劉伯元、劉安結、劉安獅、劉琴敏、劉琴桂、江粉、劉有坤、劉有順、徐月華、劉有柏、劉有信、劉有仁、劉碧金、劉碧君、劉懿徵、劉邦富、劉富舉、劉叁台等74人) 連帶負擔 1/12 繼承人等應連帶賠付聲請人8,372元 (100,467元×1/12=8,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吳順良 1/36 賠付聲請人2,791元 (100,467元×1/36=2,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吳銘鎮 1/24 賠付聲請人4,186元 (100,467元×1/24=4,1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吳銘智 1/24 賠付聲請人4,186元 (100,467元×1/24=4,1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吳再居 1/6 賠付聲請人16,745元 (100,467元×1/6=16,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 吳堡米 1/160 賠付聲請人 628元 (100,467元×1/160=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 吳美鈴 1/160 賠付聲請人 628元 (100,467元×1/160=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 吳建德 1/160 賠付聲請人 628元 (100,467元×1/160=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林久惠 1/160 賠付聲請人 628元 (100,467元×1/160=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 林秀蝶 1/108 賠付聲請人 930元 (100,467元×1/108=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吳錦龍 1/108 賠付聲請人 930元 (100,467元×1/108=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 吳純婷 1/108 賠付聲請人 930元 (100,467元×1/108=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3 吳秉倫 1/6 賠付聲請人16,745元 (100,467元×1/6=16,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 吳美香 36/160 賠付聲請人22,605元 (100,467元×36/160=22,6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5 方麗珠 1/12 賠付聲請人8,372元 (100,467元×1/12=8,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6 吳榮發 1/72 賠付聲請人1,395元 (100,467元×1/72=1,3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 吳榮財 1/72 賠付聲請人1,395元 (100,467元×1/72=1,3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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