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52,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能聰
張秀平
上列聲請人李能聰因與相對人顏貝芬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能聰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聲請人張秀平為該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為期瞭解該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被告顏貝芬有無拿李能聰之病歷給承審法官閱覽,而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爰聲請許可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0年12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因系爭事件已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30日判決,並於111年1月26日判決確定(兩造均於111年1月6日收受送達判決),有系爭事件判決、送達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15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