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58,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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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根菓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芮

相 對 人 蔡幃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鈞院准予確認本案訴訟費用數額。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9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因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聲請人於備齊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或繳費收據之後,得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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