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80,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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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荏
相 對 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85萬3,988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起訴請求工程款而經法院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310萬9,817元及利息確定(下稱前案),近日相對人持該確定判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因聲請人在前案中已對相對人提起反訴,經第一、二審法院判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10萬7,943元,已高於相對人之上開債權。

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訴訟),向相對人主張以反訴債權對相對人上開本訴債權行使抵消,而聲請人行使抵銷後,相對人應無債權存在,倘系爭執行事件仍繼續執行而不停止,相對人將可隨時運用或隱匿所得執行之款項,待日後聲請人於系爭訴訟中勝訴,也未必能查得相對人之財產或能將執行款項追回,恐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

聲請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供擔保聲請裁定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

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確定判決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例如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收益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

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復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賠償標準。

三、經查:㈠相對人以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及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5號受理中等事實,經本院調取系爭訴訟、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則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即屬有據。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加計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止之利息)為379萬5,503元(詳附表),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導致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即係因停止執行後,相對人於遲延收取期間內,依前開債權數額所計算法定利息之損失。

再斟酌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案件,其至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4年4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本院預估本件停止執行的期間為4年6月,則相對人在停止強制執行的期間因為停止執行可能遭受的損害為85萬3,988元【計算式:379萬5,503元×5%×4.5年=85萬3,988元】。

故本院因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85萬3,988元為適宜,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利息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2萬3,115元 107年9月21日 113年3月18日 5% 14萬3,662元 2 26萬6,125元 107年9月21日 113年3月18日 5% 7萬3,085元 3 28萬6,527元 107年12月5日 113年3月18日 5% 7萬5,744元 4 203萬4,050元 109年5月7日 113年3月18日 5% 39萬3,194元 小計 68萬5,686元 總給付金額:310萬9,817元本金+68萬5,686元利息=379萬5,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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