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聲,84,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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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昱成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嘉男等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113年度訴字第21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業經達成和解,已撤回本院113年度訴字21號所有權移轉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退還已繳裁判費2/3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21號所有權移轉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6日辯論終結,而聲請是於113年3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以上有該案件之筆錄可證,是聲請人是在本案辯論終結之後撤回起訴,依前揭法規所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退還繳納裁判費2/3。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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