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