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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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