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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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長岳


相 對 人 吳普盛
吳遑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時,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核定依據,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占用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將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5平方公尺(實際範圍待地政機關量測後再確認)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7元。

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交易現值,即8萬5,000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7,000元×5平方公尺=8萬5,000元)】。

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2,800元及利息部分,依前揭說明,除利息不併計外,原告請求之2,800元應合併計算。

至於訴之聲明三之部分,因係附帶請求給付系爭房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則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8萬7,800元(倘日後經地政機關實測後,面積有所擴張,則應補充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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