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張竣傑
被 告 蘇澤峰
被 告 林子淨即林宴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澤峰、林子淨即林宴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澤峰、林子淨即林宴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575,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