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0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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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東順
被 告 許洋頊律師即陳東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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