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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曜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相 對 人 陳志強
葉振安
葉賢章
葉清田
葉黃寳珠
葉進富
葉建樺
葉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開土地面積為262.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20/640,有土地謄本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759元【(262.9111,7000)×12064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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