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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國龍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盧東段1022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及異動索引。
二、確認被告,補正被告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王國龍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主文所示訴訟要件欠缺事項應予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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