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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張秀月
被 告 羅水清
廖勝龍
廖坤龍
鄒秋香
蘇文龍
李文錦
蘇綉珠
劉樹政
劉振榮
郭寶
吳劉秀採
劉秀淑
李吳秀麗
李愛慈
李愛華
李愛蘭
張秀勤
廖培鈞
廖富裕
蘇信陽
蘇曉萍
蘇曉惠
郭文彬
郭惠文
陳威成
陳政裕
陳芮葶
李東洋
李東欣
李青青
被 代位人 廖漢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廖漢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天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故本件應以被代位人廖漢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0元(計算式:被繼承人廖天運之財產價值357,000元×被代位人廖漢其之應繼分比例1/12=29,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被繼承人廖天運之財產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價值(元/新臺幣) 1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 土地面積1,020㎡×公告土地現值350元/㎡×權利範圍1/1=3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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