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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陳雪花
被 告 許洋頊律師即陳東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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