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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被 告 鄭楷馨即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46,734元及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4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535,097元(本金146,734元+利息324,405元+逾期超6個月內違約金923元+逾期超過6個月違約金63,035元=535,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期間 日數 年利率 金額 債權原本 - - - 146,734元 利息 95.5.26- 113.2.6 6466 12.4800% 324,405元 違約金 95.5.26- 95.11.25 184 1.2480% 923元 95.11.26- 113.2.6 6282 2.4960% 63,035元 535,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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