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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
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許富勝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就113年度司執字第9320號債務執行事件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十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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