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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李長潤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輝、林怡箴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稅籍資料及概略現值。
二、請提出被告林怡箴之戶籍謄本,並補正其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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