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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昭月
被 告 林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債務人林王絨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要圖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故本件應以被代位人林王絨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又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業經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為新臺幣(下同)6,238,000元,自應依此計算被代位人林王絨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9,000元(計算式:被繼承人林要圖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6,238,000元×被代位人林王絨之應繼分1/2=3,1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嘉義縣○○鄉○○段0000○號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6,2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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