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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洪佩辛
相 對 人 邱清泉
邱清子
邱足女
邱足華
蕭仲評
陳威達
陳秋年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調解分割,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434,627元(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4,627元,應徵得聲請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土地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備註 1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4,000元 7分之1 3,429元 (計算式:1×24,000×1/7=3,4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8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84,600元 7分之1 978,943元 (計算式:81×84,600×1/7=978,9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1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4,000元 8分之2 78,000元 (計算式:13×24,000×2/8=78,000) 4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1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4,000元 8分之2 90,000元 (計算式:15×24,000×2/8=90,000) 5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1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34,100元 8分之2 93,755元 (計算式:11×34,100×2/8=93,755) 6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6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7,000元 8分之2 190,500元 (計算式:6×127,000×2/8=190,500) 合 計 1,434,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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