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3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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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方月完



被 告 方健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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