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35,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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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李國良

被 告 賴俊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900元(其中房屋課稅現值為627,9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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