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138,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邱崇溥


被 告 賴玉桂
賴嬿伃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分配次序2、3之優先受償執行費逾新臺幣(下同)34,136元、12,448元(分配金額為83,450元、16,000元);
分配次序13之第3順位抵押權本金及利息總計逾124,252元(分配金額為661,507元);
分配次序14之第4順位抵押權本金及利息總計逾525,653元(分配金額為180萬元);
分配次序15之第5順位抵押權本金及利息總計逾1,167,542元(分配金額為240萬元);
分配次序16之第6順位抵押權本金及利息總計逾733,761元(分配金額為180萬元);
分配次序17之第7順位抵押權本金及利息總計逾1,101,222元(分配金額為1,796,630元);
分配次序18之第8順位抵押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計逾2,146,889元(分配金額為2,968,000元);
分配次序19之第9順位抵押權本金及利息總計逾1,012,601元(分配金額為1,092,877元);
與分配次序23、24、25普通受償債權146,876元、121,918元、56,795元均應予以剔除,而原告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上述執行費及債權如均予剔除,則應發還原告,因此原告可獲發還之金額為6,085,549元【計算式:(83,450-34,136)+(16,000-12,448)+(661,507-124,252)+(1,800,000-525,653)+(2,400,000-1,167,542)+(1,800,000-733,761)+(1,796,630-1,101,222)+(2,968,000-2,146,889)+(1,092,877-1,012,601)+146,876+121,918+56,795】。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85,549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