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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長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茹
被 告 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9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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